王進祥
現任行政院政務顧問、台北市市政顧問、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兼任教授。 過去曾任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長、租賃住宅房東服務總會理事長、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系友會理事長。 熟稔房地產理論,實務經歷豐富,在地政士業界素有「王老師」之稱,也是台灣房地產的「活字典」,近年致力於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協助都更整合。 同時具有不動產估價師資格、參與消基會房屋委員會近20年,並取得美國懷俄明州普斯頓大學MBA碩士,國立中興大學地政學系、企管學系雙學士。

王進祥︱老屋委建發包如何計價? 所謂的「每建坪」內藏玄機

發布日期2023/11/27

地主委建發包要留意計價面積的範圍,以避免發生常見的紛爭。(資料照) 地主委建發包要留意計價面積的範圍,以避免發生常見的紛爭。(資料照)
 
「委建」係以地主(個人)或自主都更之「更新會」委託受託方(營造廠),以「每建坪單價」計價並施工至完工交屋。惟,所稱之「每建坪」,到底是「樓地板面積、容積面積、使用面積、產權面積或登記面積」等等,在實務上常滋生不同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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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驗法則,委建多依「建造執照核准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應包括「計入容積與不計入容積面積」(陽台不一定包括)兩大部分,但應注意「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會有所差異,且是否均列入計價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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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建」之委託建築「契約內容」,依現行法制面之專業經驗上,最大盲點與困擾,除「管理」與「施工」二大部分較具複雜外,實務面常因「地政產權登記面積與建築管理」之「建物樓地板面積」不同,滋生不同之爭議與曲解或誤會。

1.危老重建:
在現行「老屋重建」實施「危老重建」時,因面積較小、人數單純,多以「直接委託」(小)營造廠實施重建。此時,不太可能委託建築經理公司為「全案管理」,當然地主在經驗不足情事下,很容易因契約內容未能充分釐清,導致委建之「面積」會依營造廠之「一般市場經驗」或「坊間態樣」,而糊弄的訂立契約,導致爾後之爭議或訟爭。

2.協議合建:
另若屬1000平方公尺以上(30年)之老屋重建者,因「都更重建」之「容積獎勵」及「增值稅之優惠減免」均優於「危老重建」,當事人(地主)多會以「自主都更」之「委建」為實施都更之重建方式。此時係由「更新會」擔任實施者實施都更,且屬全體地主之「共同委建」性質。其在難於100%地主全部同意都更與出資比率仍有不同意見情事下,更應注意下列面積之爭議,避免矛盾之發生:

(1)一般而言,委建契約之委託建築「面積」計價,營造廠商(或建商)多會以「建物產權面積」為委建面積計價之基準。

(2)其依「委建」契約自由精神,該面積之計價很難說營造廠或建商有所不當或有所不公平。

(3)惟,地主應區分並釐清「委建契約」之面積可能存在前述認知上之差異。

(4)亦即,更新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若查悉「地下層可分配之面積比率或大小」與地主取回之停車位產權價值或面積,有所差異,尚屬正常!(舉例來說,每車位之持分坪數為12坪,造價每建坪30萬,其委建成本支付價為360萬,但分回一個車位的售價僅有350萬。)

至於委建面積之合理計價方式:基於公平合理與實務之解困,現行坊間合理且有經驗之營造廠(或委建契約之承攬建商)多會避開面積認知上之差異,直接「單純化」以「實際發包」給「營造廠契約」之「建造執照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委託營造之造價」,再(額外)加上「規劃設計費及其他專業人士之費用」與「管理費(委建服務報酬)」及委建戶之「應分攤比率」作為計價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