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土地夾雜有解! 危老條例修法通過3狀況除外 公有土地一律加入重建 

政策法規

發布日期2023/11/21

作者都更全都通新聞中心

危老條例修法通過,公有土地排除3種狀況以外,一律參與重建。(資料照) 危老條例修法通過,公有土地排除3種狀況以外,一律參與重建。(資料照)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危老條例」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3種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以加速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表示,依現行規定,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無類似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定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以致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公有財產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時效。

因此,這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林右昌也提到,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彈性,這次修法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為落實該法案相關工作,林右昌指出,後續將邀集財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儘速訂定重建方式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利加速推動公私有土地夾雜類型的重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