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祥
現任行政院政務顧問、台北市市政顧問、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兼任教授。 過去曾任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長、租賃住宅房東服務總會理事長、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系友會理事長。 熟稔房地產理論,實務經歷豐富,在地政士業界素有「王老師」之稱,也是台灣房地產的「活字典」,近年致力於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協助都更整合。 同時具有不動產估價師資格、參與消基會房屋委員會近20年,並取得美國懷俄明州普斯頓大學MBA碩士,國立中興大學地政學系、企管學系雙學士。

停車位的產權認定 都更選配怎麼選最有價值?

發布日期2023/04/07

停車位產權價值認定與樓層、位置、大小等諸多條件有關,地主都更選配時宜多加注意。(資料照) 停車位產權價值認定與樓層、位置、大小等諸多條件有關,地主都更選配時宜多加注意。(資料照)
公寓大廈之地下室(防空避難或停車空間)產權,在民國80年9月前,係採雙軌制登記,即得另編建號單獨登記有權狀或得以共同使用部分公共設施方式登記無權利書狀。惟,自民國80年9月18日以後,「法定」防空避難與停車空間,均應以“共同使用部分”公共設施登記。但其「增設」部分,若能標示為「專有部分」且申領「所在地址證明」者,仍得以「專有部分」(有權狀)登記。

一、停車位有無權狀之差別
停車位產權「有權狀」者,視為「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且得自由出售,此時與其他樓層之地上建物,均受到「房地」一體化同時出售之限制。易言之,有權狀之停車位產權,屬區分所有建物性質,依法應分攤基地應有持分並得自由出售予任何人。

反面言之,停車位「無權狀」者,屬公共設施登記性質另稱為共用部分或共有部分,無需分配基地持分,其產權應與樓上專有部分建物一併移轉於買受人,或得將其權利公設持分比率與同一棟大樓之其他建物互為「調整變更或轉讓」,且得「出租車位使用權」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二、都更停車位之規畫
都市更新後之房屋規畫,其經「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之報核、審議並經核定,有其法定之程序與規範。其停車位之建築設計,多以一戶一車位為原則。亦即,實施都更之地主戶於選配更新後房屋同時,尚應針對停車位之「樓層、位置、大小、樑柱與車道」等與「價值」,於以選配。

值得提醒的是,現行「停車位」之交易習慣,均以個數計價即一車位多少錢,幾乎欠缺關心車位之產權與面積,此也無形中形成「車道」可能灌入大公登記,變成樓上建物「虛坪」之情事。


三、停車位產權盲點之列舉
易言之,停車位產權登記與交易買賣及其所有權與使用權之「約定專用」或「共有共用」與否之問題,可能在未來房市交易或都更實施過程,形成消費糾紛或爭議。是以,提出停車位產權與其「設置目的或使用性質」所存在之下列盲點,供請都更地主戶在「選配停車位」時,多加注意:

(一)有權狀車位之態樣:
1.「停車位」登記為「專有部分」有權狀者,最有價值。
2.有權狀之車位,應分配基地持分,其分配原則應載入規約。
3.有權狀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權全部車位,僅有一戶一權之權重,卻有大面積之權重。
4.有權狀車位屬專有部分,管理權應歸車位所有人「專有專用」,尚非管委會可管除非規約明定或區分

(二)無權狀車位之態樣:
1.法定車位無權狀車位,不應分配基地持分。
2.大小車位不同樓層與不同價格,卻同建物持分面積,應於規約中明載。
3.車位坪數車格+車道+必要空間面積,不應逕以車格面積之1.8倍以上分配!
4.屬共有共用性質,除編號登記外,應在規約明載「約定專用權」。

(三)車位之編號:
1.車位編號,由底層B5或B4往上層B1編列。
2.民國85年9月7日以後之停車位,均得編號登記,依法已具備約定專用權,價格較高!
3.未編號登記車位,應有「車主相互間之分管協議」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其專用權者,價格會較低!

(四)車位之價值:
1.車位車公持分面積偏小者低於10坪,突顯該大樓之大公虛坪較多。
2.車位近電梯或特定區域者,具便利性可優先選配。
3.車格旁之柱子,應注意在車門前,會否影響停車與開門之順暢?
4.車位在坡道下方或地下層排煙器旁邊者,應注意高低落差?

(五)車位之銷售:
1.無權狀車位之車公,應與建物一併出售;且不得出售於區分所有權以外之人,但可出租車位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2.「無障礙停車位」宜作大公,由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共用」,不宜作「車公」獨立出賣于特定人,且應於規約載明其管理使用方式。

   

王進祥Profile 

熟稔房地產理論,實務經歷豐富,在地政士業界素有「王老師」之稱,也是台灣房地產的「活字典」,近年致力於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協助都更整合。
現任行政院政務顧問、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副理事長、 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兼任教授、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委員。
同時具有不動產估價師資格、參與消基會房屋委員會近20年,並取得美國懷俄明州普斯頓大學MBA碩士,國立中興大學地政學系、企管學系雙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