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要注意!參與都更重建 分配超過應分價值納入綜所稅

政策法規

發布日期2023/05/18

作者都更全都通新聞中心

參與都更重建,實際分回房地權利價值如果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當心也要被課稅!(圖/台北市住都中心提供) 參與都更重建,實際分回房地權利價值如果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當心也要被課稅!(圖/台北市住都中心提供)
參與都更重建,實際分回房地權利價值如果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當心也要被課稅!即便是地主與建商雙方約定差額不予找補,建商仍要申報扣繳,地主取得超過實際分配房屋的價值,依規定需扣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建商免除個人應繳納差額價金,屬於個人取自建商的其他所得,建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法定期限前申報免扣繳憑單。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自建商新建房屋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個人就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與建商。

實務上,建商為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順利進行,常與個人協議免除其繳納差額價金的義務,屬建商對該個人的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建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該個人之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舉例來說,甲建商與乙地主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雙方約定乙地主實際分配取得房屋土地與應分配房屋土地價值差額不予找補。甲建商於辦理扣繳申報期間,向該局詢問相關扣繳申報事宜,經該局說明乙地主自甲建商受贈前述價值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甲建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乙地主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約500餘萬元,乙地主亦應據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所得。

因此,有關建商與個人合作都市更新計畫,建商如有免除個人多分配房地而應繳納差額價金之情事,建商及該等個人均應留意前述免扣繳憑單申報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規定,俾免短漏報所得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