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都更要選屋了 怎麼選?掌握這3種情境不吃虧

教戰手冊

發布日期2023/02/04

作者都更全都通新聞中心

都更重建時,無論住戶有無簽同意書,最好都要參與房屋選配,以免喪失自身權益。(資料照) 都更重建時,無論住戶有無簽同意書,最好都要參與房屋選配,以免喪失自身權益。(資料照)
素有最複雜都更案之稱的永和大陳社區,近期更新範圍單元6公開最新都更進度,由實施者辦理公聽會將進入房屋選配階段。房屋選配是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對住戶與地主就更新後參與分配與選屋的調查,攸關參與重建住戶的權益,因此房屋選屋原則不能不知,諸如參與分配意願、價差找補、重複選屋等,一般實務經常碰到,「我沒有簽署權利變換事業計畫同意書,房屋選屋就與我無關」這種似是而非的觀念,可能就大損自身的權利。

台北市都市更整合發展協會理事長林育全分享實務都更整合經驗,他提到,不少地主會認為,在事業計畫階段,被實施者要求簽署同意書,接下來權利變換階段的選屋,「我沒有簽這份同意,應該走不下去」,其實並不然。再來,也有地主認為,「我沒有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因此選屋,根本就不用理會!」。

其實,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辦理。」換句話說,選屋規則在事業計畫中已經規範清楚,而擬具事業計畫送件已達同意門檻,也經過政府審查核定,因此擬具權利變換並無需再徵求地主同意書,僅有權利換變意願調查表,而選屋原則也就此定下來。

在選屋原則方面,住戶必須留意實施者如何敘明選配方式,包括選配更新後房地優先順序、選配單元差額價金、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的處理方式。進入實際選屋時常出現以下狀況:

1. 地主選的房地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實務上,實施者常在事業計畫表明地主不得超額選配其應分配價值的10%,如果超過10%必須經過實施者同意,而且房價部分是依實施者對未來房價認定,而不是根據權變所估算價值。
 
2. 重複選屋優先順序的問題。如果地主超選原應分配價值,與其他未超過的住戶重複選屋,則是未超選的地主有優先權,而多人選配同一單元或車位時,會先由實施者協商交換,如果協調不成則以公開抽籤來決定。

3. 建商通知選配,但地主拒絕出面,建商有權依法代地主抽籤。像這樣情形,就變成是抽人家剩下的,如果抽到小房子或格局不好的房子,於法沒有翻盤機會,只能私下協商,但實施者也有權不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上選屋原則不得限縮選屋範圍,如果同一更新單元同時採取「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方式,在選屋時,並不會因為和建商私下協議就保障優先權,仍然要回歸到權利變換依法規定30日內選屋規則。

唐璽建設分享過去經手危老案例的選屋流程,一般建商會先把規畫的新大樓每一戶的總價,都先標示出來,讓地主對照自己可以分配到的總價去選擇戶數,通常東西南北向、樓高都會影響總價,視野好的、愈高的樓,總價會愈高。然後住戶會先繳交選屋調查表,建商統計後,再把重複選擇的人集中在一起,公開抽籤,且有兩道程序,先是抽籤決定抽籤的順序,然後再按照順序抽籤,決定誰抽到該戶熱門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