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揚
宏道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攻營建法。自921地震後,開始接觸都市更新案件,為當今都更實務經驗最豐富的律師之一,審閱過數百件都更合約及合建契約。 著有《營建法規》、《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圖解!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等書,曾參與政府研究計畫及發表於專業期刊論文計120餘篇以上。

都更條列再修法,代拆免協調程序,真的能加速都更?

發布日期2021/04/07

2018年1月,延宕近10年、飽受爭議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終於完成修法。不過,行政院又於去年底,再提出新的修正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3月25日完成初審,但由於仍有相當爭議,因此保留送朝野協商。

本次內政部提案修法,主要是明定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前的協調程序,同時另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內政部表示,希望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讓國人住得安心。

就其中免除代拆前協調程序,內政部說,這次修法是要結合「建築法」第81條的精神,在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拆除重建的共識下,並踐行都更各階段公開、嚴謹程序後,因已確保更新後分配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所以在計畫核定後,可免除拆除前的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先行拆除。


套用建築法有違修法精神?

2018年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強調「真誠磋商」精神,特別針對「協商機制」加以詳細規範。這個歷經「十年磨成的一劍」,立法者強調的協商優先精神,不應該予以輕忽。然而,這樣的協商機制實務執行下來,可能需耽擱數個月,甚至經年之久,因此還是有人希望可以快一些,能夠加以免除。

如果是基於建物結構安全的顧慮,而免除其程序,方向上確實是對的。只不過現行法已有「建築法」第81條,對於危險建築物強制拆除的規範,是否有需要再疊床架屋?不無疑義。且關鍵的問題在於其認定標準,與「建築法」第81條有無不同?目前實務在執行「建築法」第81條強制拆除時,認定十分嚴格,《都市更新條例》若修法準用該條,結果會否有所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認定標準待商確

依照營建署的說明,目前「建築法」第81條對危險建築物的判定,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本次修法針對耐震能力不足的認定,初步研議將參考性質相近的危老條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方式,由專業機構及其人員進行評估。至於「有危害公共安全」標準,內政部後續會再邀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訂定科學化且嚴格的標準。

筆者也希望,免協商代拆的標準,能夠不要與過去實務對「建築法」第81條的理解落差太大,以免令人有標準不一,且有可能違反「真誠磋商」的立法意旨。


都更執行面的真正問題

不過,筆者認為,目前都更實務執行上真正的問題,倒不是協商程序耗費時間,而是到最後協商不成,地方政府到底有沒有執法魄力進行拆屋?

前陣子,新北市雖大張旗鼓執行新店家樂福旁的都更案代拆,一度活躍於媒體版面,但畢竟該案的受代拆戶,並沒有實際居住在內,執行上沒遇到什麼抗爭。而再上一次的都更代拆,則是台北市「斯文里」的都更案,然而它是個道道地地的公辦都更案,首長為求政績,當然會貫徹執法決心,相對地,是否會以相同的態度看待民辦都更案,就令人懷疑。

但無論如何,執行強制拆除仍有諸多面向需要考量,我們一方面希望「代拆規定」能夠真正落實,一方面也不希望「文林苑」的激烈抗爭事件再現。因此政府是否要執行代拆、以及該如何執行代拆,實際上仍要考驗執政者的決策與智慧。

蔡志揚Profile 

現職: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律師,輔仁大學法學碩士,專攻營建法。自九二一地震後開始接觸都市更新案件,為當今都更實務經驗最豐富的律師之一,審閱過數百件都更合約及合建契約,著有《營建法規》、《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圖解!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等書,曾參與政府研究計畫及發表於專業期刊論文計一百二十餘篇以上。